1、1996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职业病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登记的,自3月1日起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998年,我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处领取了工伤证
(2)1996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于1998年3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确认无误后发给工伤证
(3)领取工伤证的职工,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各局(总行)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企业到区里去,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请向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工伤认定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或职业病。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属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第二章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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