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时间:2023-09-05 03:20:11 2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赔偿九级标准的相关问题。根据工伤情形,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政府规定,以职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如果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工伤赔偿九级标准的问题,实际上属于工伤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各地的实际赔偿标准不一样,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其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工 伤 九 级 标 准 的 具 体 赔 偿 标 准 是 多 少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状况和需要确认的损失程度,确定其工伤与职业病等级,并书面通知本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 难以确定具体损失的;

(二) 或者难以确定实际医疗费用的。

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情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伤残津贴,其待遇低于本地区工伤保险平均月补偿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此,工伤九级标准的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工伤九级标准属于工伤情形,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具体确定。工伤职工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则可以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津贴等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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