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执行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二、被执行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三)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五)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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