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与提前抗辩权
时间:2023-05-31 19:41:59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担保方式(一)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担保人被撤销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约定不明确的担保。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一般担保与共同担保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又称搜查抗辩权,指总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清偿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其理解为:第一,保证人被起诉时,保证人可以委托债权人作为受托人起诉主债务人。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全额还款的,可以按照约定关系向保证人追偿余额和损失。这样,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才对债权人负责。第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未清偿或者未足额清偿时,才对债权人负责。因此,被担保债务是附条件债务,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在强制执行无效后才能向担保人索赔。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当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应当放弃因“证据诉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诉讼无效时再起诉保证人。起初,虽然该协议违背了“证据诉讼”的效力,但由于其内容公平合理,司法机关默认了其效力。后来,虽然当事人没有这样的特别约定,但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可以推定当事人有这样的特别约定。在尤迪废除“证据诉讼”条款以改变债务效力后,这种约定或推定将变得更加合法。上述三项措施的实质是赋予保证人“序贯利益”或“诉后利益”,即债权人首先起诉主债务人,只有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起诉保证人,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是保证人的追偿权防守。根据这一改革,担保人的债务不再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担保“真正获得其现有附加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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