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主体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等条件会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遗失武器装备罪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此罪:
1.侵犯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构成情况是如何的
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情况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以各种方法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三、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本罪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国家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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