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程序的终结是什么。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程序的不可逆转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失败。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该条的含义,破产程序终止的原因是:(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九十四条);(2)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解协议(第九十八条);(3)债务人有法律理由不宣告破产(第108条);(4)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第43条);(5)破产人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第10条)。第120段。1)(六)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六条)。第120段。2).
2。在上述六种原因中,前三种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第四种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后两种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其中,按前三种理由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约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人资格不会消失,故无需注销企业登记。如果按照后三种理由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将被消灭,必须进行企业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终止程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持债务人法人资格的程序终止,另一类是消灭债务人法人资格的程序终止。(2)消灭债务人法人资格程序的终止。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请求终止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作出终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公告。破产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裁定宣告破产,同时终止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止”。同时,债务人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2。终止后的相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在于消灭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所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终止的,终止后的企业注销登记等有关法律事务,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管理人未提出终止申请,有过错的,费用由管理人承担。(2)经理职务终止。注销登记的次日,管理人应当解除职务。但是,除非有未决诉讼或仲裁。(3)连带债务的存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尚未清偿的债权,由破产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4)新发现的财产和额外的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补充分配程序处理。(五)其他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项,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企业职工安置等,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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