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因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2、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于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5、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于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相关问题
1、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当事人是不能够反悔的。虽然这种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但是当事人却不能够撤销。所以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
2、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可以撤销吗?
通常来说,损害他人利益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主张撤销权利的主体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而是受侵害的第三人。所以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受侵害的配偶方是可以主张撤销。
3、给小三买房子配偶主张撤销,依据是什么?
给小三买房子配偶主张撤销,其依据的是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所以财产共有人主张撤销。另外,行为人的配偶也是可以依照《民法典》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来撤销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合同。另外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所以也是一种无效的赠与。
4、现金给小三买房子,也是可以撤销吗?
现金购买与转账购买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现金购买的证据较为难以收集,但是并不代表没有证据。例如银行的取钱记录,签合同的主体、证人证言等都是可以当作证据的。所以现金给小三买房子同样可以撤销。
总而言之,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是可以追回来的。现金买房与转账买房的性质一样,只是相对证据较难搜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