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掌握的户口迁出手续
时间:2023-07-04 08:24:39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户口迁出手续如下:

1、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办理城市户口迁出时,应持下列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非亲属需持有住房证明;

2、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应当持有相关证件;

3、城市农业户口迁出的,应当持有迁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郊户口迁出,应当持有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迁往其他省市的户口,应当持下列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当提供录取通知书、登记证等相应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动教育、失踪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对于户口迁出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户口迁出的程序为:由迁出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且办理准迁证;在向迁入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迁入证;由其本人携带迁入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准迁,领取其户口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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