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是: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定无效情形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民法典中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免责问题?
通常来说: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情势变更不属于合同免责的事由,因为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需要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综上所述一般是通过和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处理,而不是免责,因此情势变更不是属于合同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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