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3-5-21
执行日期:2003-5-21
为了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订本标准。
一、评审对象
凡在杭州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种企业。
二、评审标准
1、专利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
2、历年累计有效专利12件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国外发明专利一件质抵国内发明两件)。
3、取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申请专利至少5件或国内发明2件或国外发明1件(个人申请的专利在本企业实施的3件质抵职务发明申请一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将失去评选资格。
4、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若专利实施率90%以上,专利产值可适当放宽。
5、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评审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
3、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书面一份,1、2、3项需增报软盘一张(DOC文档)
四、评审程序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报市科技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公布为本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五、奖励政策
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享受《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申请办法》规定的政策和其他政策。
六、本标准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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