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通常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这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因应其需求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机会或者提供相关的推荐服务,同时条件是委托人必须向居间人支付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作为回报。
该类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法律特性如下:
首先,合同所标的并非法律行为本身,而是一种介绍、协助签订合同的劳务服务;
其次,居间人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不担任合同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仅是作为中间的媒介者来发挥作用;
最后,此类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范畴,其性质规定了居间人只有在成功地完成居间任务并为委托人带来实质性的合同收益之后,才能有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对于已经存在的居间合同,都被陆续统一更名为“中介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付诸实践使从合格月合格日起开始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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