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异同分析
时间:2023-07-01 15:22:50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是指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股份制是资本与资本的简单结合。世界上有四种企业制度,股份制,即公司制、合作制、独资企业、合伙制。其中,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有限责任制,独资制和合伙制是自然人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都属于公司制,即国有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制是以股份的形式,将属于不同群体的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的规定:

(1)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2)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一二十一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3)按照原国家体改委体改字〔1997〕96号《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_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4)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6)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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