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是否有权质疑管辖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的,视为承认并接受被诉讼法院的管辖权,不存在对管辖权提出质疑的问题。如果被起诉的法院通知他依职权参加诉讼,那么他有权选择是作为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参加诉讼,还是作为原告单独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他人提起的诉讼,是为了通过支持一方的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他总是在诉讼中帮助一方,并转移一方的索赔。因此他无权对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管辖权的异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点,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予以答复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财审[2015]5号)第十八条约定履行合同地点的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外,约定的履行地点为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是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主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有异议,并对答辩书的内容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全文9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