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1、办理涉日离婚的程序
(1)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2)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3)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4)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a、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b、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2、涉日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
a、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b、结婚证;
c、离婚协议书;
d、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涉日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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