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来买房的银行会直接拒贷的,银行对于资金流向把控也是非常严格的。在首套房借贷还没有结清的状况下请求二套房贷,银行出于危险考虑会加强危险管控,因而银行未必会大幅下降首付比例和利率。这就导致当事人每个月有两套房子的月供需求还,还房贷的资金压力较大。尽管有两份房产作典当,但银行更期望客户能够准时还款。
如果并不是用抵押房产之后获得的贷款来买房的,那么并没有任何限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一、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
(二)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
(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等问题达成的一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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