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一、提交材料
(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二)各类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企业住所变更,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提交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②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涉及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变动的,还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①提交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②验资报告;③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企业经营范围变更,①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②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企业公司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7、企业出资方式变更,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企业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①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②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③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企业股东变更,①提交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②股东会决议(全体新老股东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③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④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体新股东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④项材料。⑦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应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局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二、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1999】1707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
2、收费标准:增资变更登记费:增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资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其他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法定承诺时限及本部门承诺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
五、项目设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六、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窗口电话:63917622
投诉电话:6391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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