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时间:2023-06-05 15:41:31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折合的股份总额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符合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同时有其他事项变更的,须符合相关变更登记规定。

提交文件:

1、原有限责任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4、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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