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街拍进照片的人物肖像权当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把肖像权用于商业用途的属于违法行为。结合司法实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照片中的人物肖像即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肖像权人也可以主张相应权利。那么照片著作权与路人肖像权实际上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这个侵权的可能性:
1、当街拍的主要表达内容就是路人的肖像的情况,要征得路人肖像权之许可。也就是说这张街拍作品的主体内容就是拍摄他人的肖像,如果传播的话,我个人认为是需要征得他人授权同意的。
2、如果照片主体内容并非表现他人肖像,尽量用规避正面形象的拍摄视角、暗部阴影遮蔽、构图闪掉肖像、缩小肖像画面占比等手段进行拍摄,尽量不要将他人肖像清晰展示于照片中。
3、拍摄各类活动、展演等公开活动事件,拍入照片的肖像权可以不用过多顾虑,可以正当使用。
4、拍摄场所要在公众领域,不要在私人场所拍摄。
5、注意他人隐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后期软件过滤掉。
一、肖像权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二、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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