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出的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问题。首先必须澄清,《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只是诽谤的一种方式,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诽谤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捏造行为,即捏造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二是散布行为,即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散布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捏造了虚假事实但没有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相反,自己没有捏造事实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诽谤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因为遭受网暴致死判不判刑
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刑事立法。因网络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属无法要求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人家属可以带着受到网络暴力伤害的证据,去公安部门报案,按诽谤罪处理。受害者可以带着证据去法院起诉网络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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