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法律要件:构成诽谤罪
时间:2023-07-24 16:13:01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一、客体要件。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何理解网络诽谤罪

鉴于网络诽谤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有必要专门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空白,规范相关案件的诉讼。毫无疑问,这一司法解释的最大难点在于: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要依法、准确打击网络诽谤犯罪,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全面、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1、内容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

《解释》中列举了构成诽谤的几种情形,要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要么是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在网上散布。也就是说,构成诽谤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即使所发布、传播的信息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视为诽谤。这一点对于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无疑非常重要。

2、构成诽谤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罪。按照《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才构成诽谤罪

《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后一个标准可能让很多人心存疑虑,但显而易见,《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相当于给网络诽谤“入罪”设置了门槛,未达到门槛的诽谤即不构成犯罪,这有利于防止诽谤罪被滥用。

3、严格区分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件——如果某人认为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他本人不提起诉讼,则“民不告、官不究”,即“不诉不理”。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按照《解释》,七种情形的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概言之,只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诽谤犯罪,才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他一般诽谤(包括对官员的诽谤)则应“不诉不理”,公权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依据《刑法》,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包括党政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都没有名誉权,因而不能成为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换言之,网民批评、指责某个单位,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诽谤,更不构成诽谤罪。

由此观之,在保护网民表达权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之间,《解释》划清了网络监督与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显然,这些新规不仅需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更是对执法者的要求和考验,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既要打击网络诽谤犯罪,又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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