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6-24 16:02:39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39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司法拍卖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1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7、《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沪高法[2005]211号》。

二、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即使在同一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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