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由于追索权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落空的基础上采取的救济手段,所以又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可以包括: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第二,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第三,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法》上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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