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过错分手,另一方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5、离婚冷静期过后,再次到g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综上所述,因一方过错分手,另一方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离婚具有法定的流程,应当按照流程办理。
恋爱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只有在夫妻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时候,有一个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与青春损失费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大家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这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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