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范畴是指行政处罚的外在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七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期限、数额、数额等,行政机关所在地和名称,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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