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纠纷可以用刑事手段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违法强拆可能会构成哪些犯罪?
1、故意伤害被拆迁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拆迁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拆迁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果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的则载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8、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只要没有暴力强拆等违法行为拆迁纠纷就不可以用刑事手段,即便因为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造成了拆迁纠纷,也不能因此追究被拆迁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先支付补偿金或者依法提供安置房,随后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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