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纠纷可以私了吗?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私了,私了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拆迁纠纷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不是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性质包括以下两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坚持依法拆迁。
房屋拆迁涉及的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
2、要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
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
4、要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拆迁房屋涉及一大批拆迁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群众最看重“眼见为实”,因此,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程序。
5、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
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
收集主要针对的是拆迁方的资料,比较重要的有:房屋征收或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部门对房屋作出的法律文书,比如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整理主要针对的是拆迁户自己这一方的资料,比较重要的有: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建设房屋时向有关部门缴纳或被处罚的费用的凭证。
房屋拆迁纠纷可选的解决方式非常多,也不是只能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例如拆迁工厂时,工厂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争议,征地主管部门通常会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工厂负责人协商相关的补偿方案。可以自行协商达成相关协议的,对双方都有利。
四、土地征收时拆迁楼房纠纷怎么办?
土地征收时拆迁楼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楼房必须先支付补偿金吗?
拆迁楼房必须先支付补偿金,楼房拆迁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房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采取鼓励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发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凡根据该鼓励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3、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楼房拆迁决定是强制性的,对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执行拆迁决定的被拆迁户,征地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在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以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发生楼房拆迁纠纷后,当地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调解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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