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是指行为人曾经有着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后,再犯下这条法律规定的罪行的,都被视为累犯。其中具体条件为:1、行为人两次犯下的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当事人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最主要的差别就在于特殊累犯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只要满足情况,无论间隔多长时间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特殊累犯法定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刑法》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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