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举例说明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举例来说,如果某行为在发生时,当时的法律不认为其是犯罪,但现行《刑法》却将其认定为犯罪,那么根据“从旧”的原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不将该行为视为犯罪。
2.相反,如果某行为在发生时,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再认为其是犯罪,那么根据“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溯及力规定的举例说明
进一步细化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举例说明。
1.当某行为在发生时,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但这里存在一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从轻”的原则。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
并非所有情况下刑法都不具有溯及力。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如果某行为在发生时已经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了生效判决,即使按现行《刑法》,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原判决依然继续有效。
这种情况下,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因为生效判决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轻易被推翻。同时,这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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