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条例非本市户籍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
申请材料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并由原单位加意见盖章;
3、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流程:
1、参保人向最后参保所属机构提交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参保人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时间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温馨提示
1、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请参保人咨询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
3、2014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按照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
4、2014年7月起有参加失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按照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
备注: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须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1.市外户籍的失业人员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未换领新社保卡的提供本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本表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办理,不能使用信用卡。
2.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和所属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
3.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必须是正常状态下的结算帐户,即非挂失、冻结、注销、睡眠、欠费状态。无论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待遇都将划入申请人本人开户的正常状态下银行账户,否则无法划账,因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符合要求导致划拨失败的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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