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5-07 09:02:58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合同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合同用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r原始合同土地。“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负责的土地,保护定量土地和宅基地“

上述规定基于许多地方的重男轻女思想,剥夺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因此许多离婚妇女不能保留母亲家庭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受丈夫家庭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这种剥夺行为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就是剥夺和侵犯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我们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和旧规矩、旧习惯,保护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在分割土地时要适当照顾离异妇女。有利于生产、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利用承包地的价值,是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本要求。例如,一些地面附着物适合进行物理分割,一些物理分割会影响土地开发价值,不利于大规模经营管理。再比如,一些离婚妇女的家离他们丈夫的家很远。离婚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难以继续承包经营,不利于生产经营。一些离婚女性本身没有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损害该土地的正当使用价值和经济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要保护好承包地的整体功能,维护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有利于农业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保障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这就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不会损害家庭成员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需要积极与实践相结合,因为不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一旦不能合理处理,就会导致自身权益出现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标准化,因此,他们自身的利益维护将在生活中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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