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06 14:32:54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土地用途;

3、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一、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2、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二、置换合同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给儿子吗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户进行承包经营,所以如果在同一家庭户里,不需要过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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