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权。《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
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向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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