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能确认合同效力。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为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为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利益,执行异议实体利益。
执行异议是什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
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
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3)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新的判决。认为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得无理阻碍执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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