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3:40:14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领有国地土地使用证2)规划部门已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材料

如果是在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档案室查档复印的,需加盖档案室的查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需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递交材料办理。2)登记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3)申请编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4)申请接收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补充材料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3.审查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2)申请接收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3)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4)申请编号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补充材料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3.审查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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