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是否涉及债权的认领?
时间:2023-07-06 16:33:37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就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但该债权能否实现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用)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目的:被申请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以维护申请人等的合法权益。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的产生、数额、履行期限、有无担保等。

(2)说明债权人已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其债权未能得到偿还;

(3)如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如资不抵债等,应予说明;如了解其他债权人追讨债务以及债务人不能偿付的情况,也应说明。

(4)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即破产法第七条。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物证(名称和件数)

2、书证(名称和件数)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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