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能否退还?
(1)强制交通保险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退还:
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停止行驶;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明灭失的;
4。申请人多次投保交通强制保险;
5。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出售、转让、赠送新车到车辆登记地以外的地方(车辆登记地按地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被销售商收回,交管部门不允许新车登记。(2)商业车辆保险通常可以退还。保险公司以保险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当收取的保险费,计算出应退还的保险费,余额退还给所有人。然而,这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一般来说,退保车辆应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车辆保险单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二,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未向保险公司申报或索赔,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即使是只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没有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在具体流程上,车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退保申请,说明退保原因及何时开始退保,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和退保金额的背书,并收回保单。然后,车主凭退保签注和身份证领取可退还的保费。法律法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在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请求解除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暂停使用;(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灭失。
强制交通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保险标的退还保险人;保险标的不能退还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每日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责任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的保险费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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