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代理词是当庭提交的,具体可以选择在辩论结束后,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都可以;2、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如下:
(1)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
(2)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3)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4)调解,裁决阶段:(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限期结案,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
3、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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