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扣留车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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