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通常没有编制。
村委会和居委会不属于政府机构,而是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因此,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通常没有编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委 会 是 否 有 编 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委会是有编制的。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委会是有编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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