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村委会公章使用的情形
(一)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二)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三)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四)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五)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六)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七)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八)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第二条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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