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的过程中,倘若买方在签署完房产买卖合同时,由于诸多复杂且不可避免的因素(例如受限于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导致其无法继续完成交易,需要变更购买者代表的身份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那么即使买方无法满足政府颁布的限购政策要求,其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仍然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此种情况下,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将相关房产进行过户,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分析判断。如果买方已经真诚地履行了应负的付款责任,只是请求卖家按照其意愿将房子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且该第三方具备购买该套房产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便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只需要对卖方发出相关通知,无需征求卖方的同意即可。但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任何意图以此方式规避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的限购政策并指示过户给他人的行为,其出发点均包含着违背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的嫌疑,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还可能导致财产权益转让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失效,从而引发卖家的抵触和反对。
反之,如果买方在签署协议以后,决定将自己所负担的付款义务及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一系列权益统一转让给第三方,这样的选择则必须得到卖方的认可与许可。这是因为当有关债务义务发生变化时,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否则这种试图改变权利义务情况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卖方有权予以否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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