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是不适用的。通说认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双方都无过错、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具体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以及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领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不符,不够妥当,不宜采纳这种意见。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纠纷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如何举证
医疗纠纷中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
2.证明其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
3.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尽到了最善之注意义务。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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