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2)对于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三)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者受到较轻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受到较重追诉;
(4)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6)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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