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以下后果:
1、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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