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支付的规定
时间:2023-03-16 08:33:04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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