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婚姻情况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没有告知的。若是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属于无效婚姻。对待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处理方式就不一样。若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可以申请原来的婚姻登记处予以撤销,此时就要按照上述步骤来办理。
二、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撤销婚姻是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被胁迫者或者被隐瞒着有权撤销。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一)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二)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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