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26 13:21:29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二)审批时间。

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

1.“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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