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时间:2023-05-07 20:23:06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法定资本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东出资。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公司;(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联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初始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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