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印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打印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全程见证
该规定是刚性规定,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具备操作电脑打印遗嘱的能力,即便有证据证明遗嘱是死者自行打印完成,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见证人见证,也是无效的。
2、见证人至少两人,且必须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除亲属、同学等典型的利害关系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特别提醒的是,继承人更不能作为见证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全过程,继承人都应当尽可能的回避。
3、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如果有两页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的每一页都必须至少有3个以上的人签字。不可图省事而只签最后一页,或者只在最后一页上签署日期。此外,在遗嘱上加盖骑缝章,在遗嘱骑缝处签名都不可行。
二、打印遗嘱见证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
3、符合资格、数量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如果需要见证人的遗嘱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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