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围标的处罚由谁进行
时间:2021-12-22 01:24:35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围标的处罚由谁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七)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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